1、《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(wěn)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(試行)》(中辦發(fā)〔2012〕2號);
2、《關于印發(fā)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(wěn)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》(發(fā)改投資〔2012〕2492號);
3、《關于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》(中辦發(fā)[2004]33號);
4、《信訪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1號,2005年1月10日);
5、《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〈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(wěn)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(試行)〉的通知》(中辦發(fā)[2012]212號);
6、《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》(2010);
7、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》(中發(fā)[2007]5號);
8、《關于貫徹中辦發(fā)〔2012〕2號文件的具體意見》(中穩(wěn)發(fā)〔2014〕1號);
9、《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的通知》(公發(fā)[2000]5號);
10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(2012修正)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4號);
1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(yè)病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);
1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);
13、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90號);
14、《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》(民政部令第39號);
15、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(jié)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》(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);
16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)。
17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(fā)事件應對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);
18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》(1989年10月31日施行);
19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》(1995年1月1日起施行);
20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(xiāng)規(guī)劃法》(2008年1月1日起施行);
2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》(2010年10月1日);
2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(1998年8月2日);
23、《土地復墾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,2011年2月2日);
24、《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》(2001年11月29日);
25、《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征求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(wěn)定風險分析篇章和評估報告編制大綱(試行)的通知》(發(fā)改辦投資[2013]428號);
26、水利部關于印發(fā)《重大水利建設項目社會穩(wěn)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》的通知 水規(guī)計[2012]474號;
27、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(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)。